律师介绍

陈国华律师 陈国华,男,法学硕士,二级律师,商事仲裁员,1997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法、物权法和刑事辩护实务,并专证券和融资业务。发表《试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等11篇专业论文,并参与编写专著《劳动法实务疑难问题与应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国华律师

电话号码:0763-3352488

手机号码:13602944806

邮箱地址:ghchen119@hotmail.com

执业证号:14418199711695419

执业律所: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4号区连江路48栋御福名居B503

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2、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3602944806
联系方式:13602944806
地址:4号区连江路48栋御福名居B503
Copyright © 2018 www.qylvhi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